中医辨证论治当分两部分,先是辨证,后是论治。临床既要掌握治疗疾病的总原则,如平调阴阳,治标与治本,扶正与祛邪,防治未病,正治与反治,因时、因地、因人制宜等,还应在治则指导下,把握立法的具体应用,才能符合实际需要。

立法是枢纽

没有正确的辨证,就没有正确的治法,如果不懂得从辨证考虑立法,就不可能得出有效的治法。另一方面,立法又是处方用药的根据,没有立法作为指导的处方和用药是盲目的。如果立法正确,虽然选方用药不完全相同,但也可取得同样的效果。

一般而言,辨证是立法的依据,如寒者温之,虚者补之。但在证与治之间,有时也可出现不一致性,这与证的轻重、兼夹、变异等有关。如风热表证,用辛凉法时,有轻剂、平剂、重剂的不同;湿热痢夹表证,应先予逆流挽舟法以解表,而不是先用清肠化湿;若热毒内陷、由闭致脱者,必要时应先救逆固脱,然后再清肠解毒等。

从中医学理论体系扩大立法思路,多途径寻求治法尤为重要。如按阴阳气血的转化互根立法,五脏的相互资生制约立法,邪正虚实消长及其主次立法,疾病的动态演变立法等,如益气生血、行气活血、滋肾平肝、攻补兼施、肝病实脾、肺实通腑,以及所谓隔二、隔三治疗等。

临床对复法的掌握应用对提高疗效尤有重要。复法主用于证的交叉复合,但即是单一的证,有时也需通过复合立法,求得相互为用,以形成新的功效,如温下法、酸甘化阴法等。此外,还可借复法取得反佐从治,或监制、缓和其副作用。实践证明,温与清的合用、通与补的兼施、气与血的并调、升与降的配伍等,确能进一步增强疗效,消除一法所致的弊端,如纯补滞气、寒热格拒等,在采取复合立法时,还应按辨证做到主次恰当。

八法是立法总纲

在八纲辨证分类基础上,相应地奠定了立法的总纲──八法。临证首先应当学会掌握八法这一基本规律,然后才能根据病情的具体表现而化裁,按照八纲证候的单纯和复杂情况,采用单一或综合的治法。由此达到“一法之中,八法备焉,八法之中,百法备焉”的化境。

立法必须适应病情

任何一个疾病,在它转化及发展的全过程中,立法亦应做到以变应变,决不可执一法一方以应万变。转化,是指某些疾病,在其病变过程中,可能发生的病理演变,但不是必有的发展规律。

立法要注意整体关系

从阴阳气血相互关系立法:在补阴时,于阳中求阴;在补阳时,于阴中求阳;补血时,用补气生血法;补气时,用补血益气法;气滞血瘀的,并用行气与活血法。

从五脏资生制约关系立法:相生如补火生土,培土生金,滋水涵木等;在相克如抑木扶土,祟土制水,壮水制火;其他如下病上取,上病下取等。

从邪正虚实之间关系立法:衡量患者邪正虚实的主次,决定攻与补的先后、主次。

立法必须注意个体特异性

如汗法用于体虚者可参补药;补法对“虚不受补”者当参以行气药;清法对脏腑虚寒之体,应中病即止;温剂对阴血不足之体,要慎用;消法对本虚者不宜独用等。

治疗大法的宜和忌

医生要从正反两个方面了解常用治法的宜和忌,做到正确运用,适度使用以免伤正。如用汗法应该注意“汗而毋伤”,亡血、产后、淋家,一般均当忌用;涩法对新病有邪者忌用。

治法是选方组药的依据,理应做到方随法定、药依证选,但因临床每见证候交叉复合,表里、寒热、虚实错杂,多脏传变并病,为此,有时还需复合立法,方能适应具体病情,取得较好的疗效。尤其对多病多证的患者,还应按辨证做到主次有别,在针对主病主证,采用某一主法的同时,又要把握其整体情况,注意兼病、兼证,复合立法,兼顾并治。

即使单一的证,有时也需通过复合立法,求得相互为用,以形成新的功效,消除一法所致的弊端,如纯补滞气、寒热格拒等。

在应用复法时,势必随之形成大方、多药。按一般通常要求,方药应该精炼严谨,但在病绪多端,复合应用多法组方配药时,大方多药,又不应加以非议和排斥。大方为七方之首,药味多是其特点之一(还有药力猛、药量重等),适用于病有兼证,尤其是疑难杂症患者。但必须做到组方有序,主辅分明。选药应各有所属或一药可兼数功者,尽量组合好药物之间的相须、相使、相畏、相杀的关系,避免降低或丧失原有药效。切忌方不合法,主次不清,药多杂乱无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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