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治也,当十月复。《刺法》曰,无损不足,益有余,以成其疹,然后调之。

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及《太素》无然后调之四字,按全元起注云:所谓不治者,其身九月而喑,身重,不得为治,须十月满,生后复如常也,然后调之。则此四字本全元起注文误书于此,当删去之。

脏有所伤及精有所寄,则卧不安。

旧本作精有所之寄则安。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作情有所倚则卧不安。《太素》作精有所倚则不安。按,精当作情,于义方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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